原创:支付百科
近日,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沈某某等42名被告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经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马某某等4人犯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被告人沈某某等30人犯信用卡诈骗罪,罗某某等6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朱某等2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上述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据悉,该案系福田检察院近年来提起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数最多、庭审时间最长的刑事案件。
2016年8月下旬,某金融机构向派出所报警称多名客户银行卡被异地盗刷,单笔最大金额高达人民币106万元。福田公安分局迅速组成专案组开展侦破工作,于2016年国庆节前后一举打掉了该窃取银行卡信息、复制银行卡盗刷的跨境犯罪团伙,涉案犯罪嫌疑人悉数落网,缴获涉案车辆1部、作案电脑11台、手机80余部、各类POS 机94台(其中被改装的8台)、银行卡361张、白卡76张。
非法改装POS机成牟利产业链
经查,自2015年始,居住于福建省厦门市的被告人沈某某通过学习掌握了POS机的改装技术,其通过在正常的POS机内加装手机SIM卡及相关功能芯片模块,可以窃取在该POS机上刷过的信用卡卡号、磁道、密码等信息(称为料),并能够设定该POS机自动将相关信用卡信息发送到其设定的手机号码上(该过程称为采料)。
被告人沈某某在获取到信息后又通过中介联系找来专业团队,将非法获取的信用卡信息写入空白的磁条卡或额度较小的信用卡,即复制出一张与原卡一样可以消费的信用卡,随后再通过其他的POS机刷卡套现或者取现(该过程称为洗料、出料),各个环节参与人员再按照约定提成分赃。
被告人沈某某作为拥有原始信用卡信息的犯罪链条顶端,被称为“料主”。“料主”方和“洗料”方每次按照七三或六四不等的比例对赃款分成,形成了一条POS机非法牟利产业链。
据查实的证据显示,沈某某犯罪团伙先后共对86名被害人银行卡进行盗刷,盗刷成功金额合计人民币361万元,不成功金额为人民币56万元。
客户信息悄无声息被泄漏
运作POS机非法牟利产业链需要源源不断的“料”。为了寻找“采料”源头,被告人沈某某将目光投向了街头巷尾的小商家。经查实,2015年,被告人沈某某通过互联网联系上陈某某(另案处理),由陈某某以推销为名,利用刷单免手续费的优惠方式吸引商家,并成功为福田区一家不知情的美发店安装了改装后的POS机。客人一旦在这台POS机上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费,则该卡的信息资料将在无人察觉的情况下全部输送到沈某某处。
犯罪分子的这一招暗渡陈仓,使原本合法合理的普通交易变质,成为沈某某犯罪团伙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重要渠道。截至案发日,共计80余名被害人信息通过这台POS机外泄。
犯罪效应呈恶性辐射扩散
非法刷卡套现带来的高额利润对团队其他成员产生了“启发”,从而辐射出了更大的犯罪范围,被告人马某某就是受“启发”对象之一。
2016年6月,沈某某来到湖南省长沙市,联系被告人马某某等人进行招兵买马,采用分组合作的形式,组建“洗料”团队。共组织了9人“老李团队”、4人“大佛团队”、4人“小胖团队”等多个“洗料”团队,负责提供POS机刷卡和提供银行卡号用于收账、转账、取现。
被告人马某某在参与犯罪活动并熟悉了相关流程之后,萌发自己做“料主”的想法。回到深圳市后,与被告人陈某等7人另行组建了犯罪团伙,在网上向其他卖家购买信用卡资料进行复制,后将信用卡带至香港,交由香港的同伙进行消费或者套现。截至案发日,该犯罪团伙共对2名被害人银行卡进行盗刷,盗刷成功金额合计人民币26万元。
在此期间,在深圳为马某某传递信用卡信息的被告人周某某(另案处理)知悉上述犯罪过程后,又另行联络了4人(均另案处理),在国际网络上使用比特币购买国外人员的信用卡信息,之后写入空白卡片进行盗刷。
庭审持续4天一审判决书达119页
据介绍,本案庭审时间共持续4天,其中仅讯问、举证即持续2天时间;公诉机关提起的起诉书达50页,随案移送案卷共计48卷,撰写审查报告共计185页11万余字,并制作多份表格数据;法院一审判决书达119页。
为保证每名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得以实现,涉案42名被告人中除部分被告人或家属自行委托辩护人外,福田法院还指定福田区法援处为其余被告人指派了法援律师担任辩护人,在庭审现场共有50余名辩护律师出庭辩护,多名被告人家属到场旁听。因人数众多,福田法院将该院最大的第一审判庭座椅进行了拆除改造,才达到开庭条件。
在举证阶段,面对42名被告人和50余名辩护律师,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涉案改装POS机内遗留指纹的对比鉴定、涉案银行卡被盗刷后的钱款流向图表以及多名被告人在ATM机的取款监控录像等证据,并出示其他多组种类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条,一一锁定各名被告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与辩护律师针对本案证据及适用法律,就各被告人的涉案金额、量刑情节等展开激烈辩论。庭审最后,大部分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伏法。
除本案已判决的42名被告人之外,本案还牵连了相关多个案件,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据了解,截至一审判决宣告日,该系列案被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累计已达56人。
延伸阅读
如今,大部分人手上都有几张银行卡。网络支付更为生活提供便利,可不法分子却乘虚而入,盗刷银行卡,盗刷支付宝、微信……今后,我们遭遇类似纠纷,如何举证?如何寻求赔偿?相关司法解释已呼之欲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伪卡交易,盗刷认定后可要求银行全额赔偿
明明银行卡在自己手中,卡里的钱财却不翼而飞,此类“伪卡交易”事件屡见不鲜,如何“举证”往往成为关键。
银行卡被盗刷,抓紧办这些事!
1. “被盗刷后及时到就近银行使用真卡”,证明交易时间与地点前后不合理,是认定存在伪卡交易的有效证据之一。
2. 及时报警、挂失,亦为查明伪卡交易的关键举措。征求意见稿提出,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而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持卡人身份、持卡人用卡习惯、持卡人在银行卡被盗刷后的表现等事实。
未开通短信通知?银行不得以此为借口
可是持卡人没开通短信通知或其他服务,未能及时得知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就能免责吗?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发卡行以持卡人未购买有偿手机短信通知服务为由主张不负有手机短信通知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目前,征求意见稿对这项规定还做了第二方案,即上述规定针对“200元以上交易”。
发生盗刷,银行责任怎么定?
今后持卡人遭遇银行卡盗刷,征求意见稿提出银行有全额赔偿义务或不得要求持卡人偿还,具体为:发生借记卡伪卡交易,持卡人请求发卡行依照借记卡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本金和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生信用卡伪卡交易,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银行卡透支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银行并非必然承担所有责任,如能证明持卡人存在过错,发卡行可减轻责任。
网络盗刷第三方应为支付漏洞担责
网络交易虽缺少实体卡这一载体,但在认定网络盗刷和发卡行责任时大同小异。因网络的特殊性,征求意见稿指出,持卡人需提供其与收款人没有基础法律关系、其持有银行卡所在地地址与网上交易IP地址不同、网络异常交易记录等证据。不同的是,网络交易可能涉及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他们亦可能承担一定责任。
支付方式存在安全漏洞,第三方应担责
小额免密支付已成为银行卡、第三方支付平台常用的方式,可这个便捷的功能却被犯罪分子盯上了。征求意见稿指出,非银行支付机构设定的网络支付身份认证方式、使用的网络支付系统、设备等具有安全缺陷导致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据此请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信用卡透支过高利息将不予支持
信用卡使用频率越来越高,持卡人和发卡行常常因为信用透支而发生纠纷,尤其是利息计算方面。例如已还部分欠款,仍全额计算利息。再或,分期还款,每期利息是按照全部欠款计算,即便是欠款已还大半等。征求意见稿对利息额度明确界限。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文:法制日报